刑事方面
发布时间:2017-11-21
1、罪轻辩护案:喻××,于2016年5月被甘肃省白银市某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被刑拘,后某区检察院以喻××犯诈骗罪,涉案金额9万余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并建议量刑4-5年。章芳卿律师在辩护时提出:公诉机关指控喻××犯诈骗罪定性错误,金额9万余元依据不足。经审理,一审法院判决喻××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宣判后,公诉机关提出抗诉,认为原审法院定性错误,判刑畸轻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并开庭审理。章芳卿继续担任辩护,提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,认为抗诉机关是采取推定的方式来认定上游犯罪的性质,且无证据证实喻××事先与上游犯罪有通谍,后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判决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
2、强奸无罪案:2023年5月,潘XX涉强奸罪一案,章芳卿律师接受委托后,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强奸罪的指控,认为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(具体的辩护观点略),一审法院没有采信,仍判决潘XX强奸罪成立。潘XX不服,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。章芳卿律师仍担任上诉人的辩护人,在二审期间,提出的辩护观点:①受害人的陈述没有说清楚发生三次性关系的地点、时间,没有宾馆的录像或开房记录;②证人证言并非亲眼所见,而是听受害人之言,属于传来证据,且与受害人的说法有不一致之处;③缺乏相应的书证,物证,视频,录音,开房记录等;④综合评判仍是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,判决潘XX强奸罪不成立。
3、盗窃案:2024年4月,检察机关指控方XX盗窃二起,章芳卿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对第一起盗窃事实不持异议,对第二起盗窃事实持有异议,认为该起盗窃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,判决第一起盗窃事实成立,第二起盗窃事实不成立。余干县人民法院(2024)赣1127刑初209号判决书。
4、改变定性案:2020年周 XX因盗窃他人池塘的鱼,报警后,公安入案侦察,后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(盗窃转化为抢劫),章芳卿律师提起的观点为定性抢劫为定性错误,成功被法院改为抢劫未遂,刑期从4年变为1年半。
5、诈骗铜材案:张XX出于骗取XX铜业公司铜材的目的,采取入职铜业公司担任业务员的方式,装运铜业公司的铜材至浙江,又采取代他人签名并私刻公章的方式,假冒公司名义接受铜材,支付部份款项后将铜材转移销售,款项挪作他用,便逃之夭夭。XX钢业公司报案后,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,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,私刻公章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。章芳卿律师代理XX铜业公司,提出应定性诈骗罪的代理意见,得以采纳。张XX刑期从4年左右变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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